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学术创新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增强我校在学术界的竞争力和影响力,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天津农学院的所有在编的教师、科研人员、职员(以下简称教师)和学生,以及以天津农学院的名义发表学术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天津农学院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天津农学院的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科学研究中,应对相关学术背景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在公共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在学术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研究成果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不得发生捏造、篡改、剽窃等不端行为,也不得对他人的上述行为进行任何袒护。
(二)在研究课题的申报、计划实施及结题、验收等整个科研活动过程中,科研工作者必须诚实而为,并确保所提供的包括未公开发表数据在内的所有材料的客观真实性、准确可靠性、相对有效性,不得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和文献资料,必须严格保存实验研究和调查研究中的所有数据和记录,以备查证。
(三)在科研的各个阶段,科研工作者应就其研究进度、成果质量与数量及其学术影响与社会反响等,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有关管理机构做出如实的说明;对于可能给人类健康、社会发展、生态平衡带来潜在影响的研究,科研工作者应积极主动和全力配合有关机构做出客观的评价,并把评价结果公之于众。
(四)学术作品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学术界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五)鼓励合作研究,科学论文、著作及成果的署名应按照实际贡献依次排名,不得在未作贡献的科学成果中署名,或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六)在对他人或自己的作品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七)学术批评应该通过正常渠道、正规方法、公开方式、实名进行,并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与人为善。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准无根据地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条 教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一)虚构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统计资料。
(二)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成果。
(三)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及专利申请等作品中署名;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单独成果发表。
(四)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作品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后果。
(五)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六)在填报学术情况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七)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参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或为达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晋升职称等目的而采取不正当行为。
(八)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五条 学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一)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二)在提供答辩的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的作品,或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
(三)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
(四)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业或撰写学位论文。
(五)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老师许可,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
(六)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和学术舞弊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 罚 则
第六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 凡轻微且非故意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
(二) 凡故意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则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在人事录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学位授予、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科研奖励、评审或推荐评审优秀成果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对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四) 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评决机构。在处理舞弊作伪行为时,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舞弊作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做如下处理。
1、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可分别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
2、对于指导教师,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严重败坏学术道德的,由学校依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3、对于参与舞弊作伪行为的相关人员,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制度保障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术道德委员会,该委员会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原则上每个学科1人,由委员会主任聘任。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评估学校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的争议,并向学校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三)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该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鉴定。
(四)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五)学术道德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具体处分事宜,皆应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
第九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
第十条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做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投诉举报受理单位通知被举报人,并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组于30日内,在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指导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三)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相关学科专家组必须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或有关单位负责人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
(四)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相关学科专家组的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做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责成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或举报投诉受理单位宣布仲裁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相应处分。
(五)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或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六)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七)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建议,按照有关行政程序,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在学校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