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坚持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促进我校学术创新与繁荣,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的规定及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天津农学院在编教职工、本科生、研究生等,以及以天津农学院的名义发表学术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天津农学院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
第四条 教师从事研究工作应坚持为人师表、严谨诚信、科学创新的学术风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学术道德及学术惯例,遵守基本的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伪造注释,捏造事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四)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篡改或伪造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五)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干扰针对本人学术成果的评价过程而获取学术荣誉;
(六)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以及从事学术工作、行使学术权利的行为。
第三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本《规定》确定的程序,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经由校学术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提交调查结论。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执行机构,负责受理举报等日常工作。具体挂靠在校科技处。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二)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组织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鉴定;
(三)根据调查情况、临时工作小组的鉴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认定和处理建议;
(四)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调查和认定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做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十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投诉举报受理单位通知被举报人,并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组于30日内,在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指导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相关学科专家组必须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或有关单位负责人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二条 校校学术委员会对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相关学科专家组的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做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或举报投诉受理单位宣布仲裁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校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或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按照有关行政程序,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在学校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教职工、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 通报批评;
(二) 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三) 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四) 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 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 解除聘任;
(七)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学生,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三)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四)取消学位;
(五)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十九条 处理决定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书面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